福 州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榕教规〔2025〕5号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学校:
为进一步健全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规范校服选用采购流程,福州市教育局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2.《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选购流程图》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印发
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校服选用采购流程,强化校服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服,是指学校立足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塑造学生良好形象、彰显校园文化特色,用于在校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及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中统一穿着的特定服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的选用采购及管理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 校服款式应融合地域文化与校园文化内涵,突出育人功能,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具体选用需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征与身体发育规律,兼顾课堂学习、体育运动及课间活动等多场景的功能性需求。原则上推行“同校同款”模式,校服款式经选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优先选用环保、耐穿、易维护的面料,积极探索校服循环利用机制。
第五条 校服选用采购应遵循购买自愿、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福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服务平台的应用,构建征询选用、招标采购、签约订购、售后评价全流程线上操作及多方线下全流程监督的校服管理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级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选用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发布校服选用采购流程指引、招标文件、合同参考范本等;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健全校服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推动学校建立校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核查学校校服选用采购流程及验收的执行结果;接收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备案材料。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加强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生产和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单位,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八条 学校作为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以及选用采购工作方案等;落实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为家长开通线上账号,以便家长深度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全过程;公开公示采购方案、流程、结果、合同、校服质量标准等信息;监督供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每学年开展满意度调查,持续优化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机制;严格遵守廉洁承诺,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整理归档选用采购各环节资料,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校服选用组织由学校组建,成员须包含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社会代表主要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
校服选用组织应监督校服选用采购实施全过程。参与制定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方案,明确选用目标、原则、流程及质量标准;监督选用采购全过程执行集体决策,确保选用结果充分体现学生与家长意愿;查验校服成衣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确保校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选用采购流程规范透明。
校服选用组织内设组长、副组长、监督员等岗位。组长应具备高度责任感、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及专业素养,可由学校提名产生。学校管理人员代表可作为组长人选。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校服采购动议。学校应将校服选用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并取得书面授权后,根据学校制定的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开展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购买意愿征询。遵循“两个自愿”原则,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意见,须获采购相应年级2/3以上家长同意,方可确定启动选用校服工作。
学校应通过学校官网专题页面、家长会宣讲等多渠道,以图文解读、现场答疑等多形式,主动向全体学生和家长宣传校服选用采购流程与方案、穿着规范、质量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选用组织组建。学校管理人员由学校根据管理职责指定,负责统筹协调校服选用工作;家长委员会代表由家长委员会通过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家长群体参与决策;教师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师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体现教师意见;学生代表由班级学生民主选举或自愿报名产生,确保学生参与权;家长代表除家长委员会成员外,可额外通过自愿报名或班级推选补充,扩大覆盖面;社会代表由学校通过沟通邀请等方式产生,增强社会监督。
组长须在各项工作开展前,确保校服选用组织内全体成员知悉校服管理相关政策、选用采购流程、质量标准、监督要点等,确保成员熟悉校服选用采购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确内部各岗位的职责范围;统筹开展校服选用组织对校服选用及采购实施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种类。学校应依据“适用、实用、够用”原则,综合考量季节变化、适用场合及学生学习生活需求,广泛征求家长对校服种类的意见,明确需要采购的校服种类,抵制高端化、奢侈化倾向。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选购模式确定。校服选用组织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确定校服选用采购模式。
(一)组织评定组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二)校服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供货企业。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 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开展校服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意向发布。学校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校服选用采购。学校应在征得采购相应年级2/3以上家长同意确定选用校服后,及时发布校服采购意向公告,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开始前20日。
第十六条 方案征集确认。学校及校服选用组织应依据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采购方案;确定采购相应年级学生校服采购方案后应立即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第十七条 供货企业确定。学校应根据校服不同选用采购模式实施采购,严禁对参加展示展评的校服企业资格和评分标准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件。
(一)组织评定组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1.采购需求发布。结合采购相应年级学生的校服采购方案,形成采购需求并发布。
2.意向企业审查。校服选用组织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3.评定组组建。根据采购校服相应年级人数选取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组成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采购校服相应年级人数的30%(相应年级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不少于300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学校应对评定组人员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
4.投票选定企业。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学校应确保评定组成员能够充分了解各参评企业的校服方案;组织评定组按照“一人一票”“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
投票人员数应不低于评定组人员总数的90%,供货企业得票数应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如首轮参评企业得票均未过半数,则由得票数排前两位的企业进入第二轮投票,得票最高且票数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供货企业。所有投票应立即公开计票结果,接受校服选用组织、评定组监督。
(二)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企业
1.招标文件审议。学校应在取得校服选用组织授权后,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校服选用组织审查确认。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近半年纳税证明材料、出具社保缴纳凭证及财务报告,信用状况良好,且无失信记录等。
2.供货企业选取。校服选用组织选派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监督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结束后,招标结果应报校服选用组织确认,通过后确定中标企业为采购相应年级的供货企业。
投标人不足 3家的,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采购信息公示。学校应对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学校应使用合同范本与供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严禁供货企业分包、转包,签订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在公示无异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合同服务对象应为进行本轮校服采购的相应年级学生,服务期可为该批学生在校的3年(小学阶段可放宽至6年)。
第二十条 下单订购管理。学校应要求供货企业及时上传校服商品信息,并通知家长可线上进行选购下单。由学校归集、审核校服订单,与供货企业做好订单数量核对。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到货留样检验。学校应与供货企业明确校服到货时间。校服到货验收应在校服选用组织全程在场监督下完成。供货企业须提供同批次校服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
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留存不同批次、样式的样衣,对校服进行检测验收。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学校可结合实际在校服到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二条 货款支付管理。待校服检验合格、学生完成校服尺码调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企业付款。
第二十三条 监督售后评价。学校须监督供货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为学生因尺码、质量问题产生的更换需求提供保障。同时,面向学生和家长开展服务评价与满意度调查。
当年度校服采购满意度调查中,供货企业所供应年级的满意度需达到该年级实际购买人数的80%及以上(含80%),方可获得该年级下一年度校服采购合同的续签资格。满意度以学校组织的匿名调查结果为准,供货企业不得干预调查过程。若未达标,学校有权重新招标或终止合作。
第二十四条 资料存档备案。学校应在完成校服选用采购各环节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包括学校集体决策记录、会议纪要、校服选用工作方案、会议签到表、采购意向征集材料、采购方案征集材料、采购相关文件、采购合同、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公示公开材料、投诉处理、视频影音资料等。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探索多渠道保障机制,制定学校校服保障工作制度,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采取多种措施免费提供校服,确保“应保尽保”。
普通高中应落实相关资助政策,可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3%~5%经费用于支持特殊学生群体的校服供应。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助的方式,为学校或学生提供服装支持。
第二十七条 校服费用纳入代收代办费管理,缴入学校收费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收费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校服质量应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鼓励推行生态环保设计,使用天然、环保的纤维原料制作校服。学校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制作工艺、包装、配送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各校可结合学生和家长的需求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所有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标识及报告须真实、清晰、耐久,不得涂改或缺失。学校应在验收环节核验标识与报告的一致性,并将质量检验报告归档存放。未达标校服禁止发放使用。
第三十条 在“双送检”过程中,若发现校服质量不符合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应立即书面通知供货企业,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供货企业须承担全部复检费用,并对不合格批次实施退换货处理,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同一企业连续两批次抽检不合格,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校服留样制度。在校服检查验收时随机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不少于3套(件)留样封存,留样期限不少于3年,以备后续质量追溯和复检。
第三十二条 建立校服采购“黑名单”制度。教育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互通校服质量问题线索,对校服质量问题联合开展跟踪调查,对查实存在价高质差、商业贿赂、经营异常、失信、连续两批次或两年抽检不合格、分包转包等问题的企业,由教育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视情节给予1年以上禁止参加校服采购活动的处理,学校不得接受其投标报名或资格申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应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依法对校服生产、销售环节实施质量监管,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等违法行为。定期对学校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三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全流程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予以追责问责;对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将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建立廉洁承诺机制。对校服选用采购全过程中的廉洁风险进行管控,确保校服选用采购管理规范、流程透明、廉洁公正。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公开设立校服问题投诉举报电话或邮箱。建立投诉举报及时响应机制。同步完善投诉举报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有效。
第三十七条 校服选用采购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借组织活动之名,随意定制段服或班服的;
(二)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和家长购买校服的;
(三)未经家长委员会授权、校服选用组织监督,擅自组织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
(四)擅自续签原校服供货企业的;
(五)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
(六)违规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向家长收取“双送检”检验费用的;
(七)向“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的;
(八)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的;
(九)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
(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
(十一)供货企业恶意竞争或变相恶意竞争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